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工程建设监管工作调查报告单位名称: 姓 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工程建设监理是受工程项目业主的托付,以自身的专业技术、管理技术为其供应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服务,弥补业主在项目管理中的不足,使工程项目目标得以最优的实现
因此,监理企业作为“公正独立的第三方”,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国家将工程监理制列为工程建设领域“四项基本制度”之一,可见实行工程监理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通过近几年我局开展的跟踪审计结果表明,当前监理市场管理中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和欠法律规范之处,具体表现在: 1、业主越位
一些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或对监理程序不生疏,托付监理往往不是出自托付方的自愿,而是出于政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很多业主单位把工程监理的托付关系理解为简洁的雇佣关系,认为自己花了钱,监理就必需听命于自己,工程实施过程中,任凭下发口头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执行,至于财权的掌控,更是丝毫不愿放松,工程款支付问题由业主直接和施工单位解决,“三把握”中的资金把握极少交到监理手中,从而使监理机构失去了把握手段,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对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了很大的阻碍
2、监理缺位
依据最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监理企业的注册资金要求是甲级 300 万元,乙级 100 万元,最低的丙级只有 50 万元,门槛较低
这就使得监理行业呈现出一种“低端企业和从业人员较多,而高端人才较少”的惊异现象
很多施工场地上,往往少数几名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搭班组成项目部,有的监理工程师还只是挂名,实际根本就不在场,现场配备的监理技术力气有限,而且很多监理单位把工作仅仅定位在工程质量和进度把握上,至于如何把握工程造价,认为那是建设单位的事情,主观上就没有想到替业主把好造价把握关,因此,业主不把把握工程造价列入监理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