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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工程运输车辆税收征管通知

强化工程运输车辆税收征管通知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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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强化工程运输车辆税收征管通知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指挥部)、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工程运输车辆的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经县政府讨论,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车辆税费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单位于年 4 月 26 日前,将所属工程项目中运输车辆的数量,车号及车主姓名、车型、吨位等情况,报送县地税局,经县地税局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工程运输车税收标准为 46 元/吨·月。 三、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单位集中办妥税务登记证副本后,应及时把税务登记证副本交到车主手中,由车主把税务登记证副本粘贴到汽车档风玻璃右上角。 车主必须按月到县地税局集中办理纳税申报事项。车主未及时缴交税款的,应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在付工程款或运费时扣缴,否则车主未缴税款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单位承担。 四、5 月 1 日后,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运输车辆税收进行专项检查。 对没有按规定办理,粘贴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工程运输车辆,一律实行扣押车辆的税收强制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作出补税、罚款的处理。补税标准为 105 元/吨·月,处罚标准为不缴、少缴税款的一至五倍。 五、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应加强所属施工场地运输车辆及车主的管理,当所属车辆不再在本施工场地从事运输业务时,必须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收回税务登记证副本,并结清应纳税款。没有收回税务登记证副本的,一律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单位补缴税款。 六、公安、地税、交通、城建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车辆税费专项治理活动,打击偷漏税行为,维护我县的车辆税收征管秩序,增加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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