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XX 省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 XX 省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 XX 省自治区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对事故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事故的处理由旗、县以上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事故处理机关)负责
在铁路道口火车与车辆、人、畜发生的事故,由铁路部门处理,当地事故处理机关协助
军队在籍车辆发生的事故,由军队处理
涉及地方车辆、财物、人、畜的,由地方事故处理机关处理
第四条事故处理机关处理事故,要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分清责任,以责论处,作一次性处理
第二章现场 第五条发生事故后,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救护伤者(移动时须标明位置),及时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听候处理
过往车辆的驾驶人员和行人,有义务协助报案,维护现场秩序,救护伤者,向事故处理机关提供证言,制止、检举肇事逃跑者
第六条事故处理机关接到报案后,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事故处理机关有权暂时扣留与事故有关的车辆、物证和证件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发生事故时,确系情况紧急,事故处理机关可记录在案予以放行,待执行任务后再作处理
第七条事故处理机关要对事故有关的车辆、物证、死者尸体和道路状况进行检验,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检验
第八条医疗单位要积极抢救事故受伤者,不得推诿,并有责任向事故处理机关提供所需要的医疗检查材料和诊断证明
殡葬部门或者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必须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