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管理,根据《关于修改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2005 年第 1 号)和《XX 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备案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单位应当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具体办理由市房屋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市鉴定所)负责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分为
初始备案和变更备案
第五条新成立的鉴定单位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办理初始备案
已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初始备案
办理初始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XX 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初始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四)领有《XX 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的鉴定技术人员名单(不少于 2 人)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六条已办理初始备案的鉴定单位,其单位名称、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住所、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等发生变更的,鉴定单位自工 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市鉴定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XX 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变更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四)领有《XX 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的鉴定技术人员名单(不少于 2 人)及其身份证明; (五)原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证书》
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提交的资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鉴定所应当办理备案,并在收取备案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发给《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