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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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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XX 省 【发布文号】 XX 市人民政府令 2017 年第 256 号【发布日期】 2017-01-24【生效日期】 2017-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XX 市人民政府 XX 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256 号 《XX 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1 月 10 日市政府第 11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3 月 1日起施行。 XX 市代市长王忠林 2017 年 1 月 24 日 XX 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 XX 县区(含济南高 XX 县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 XX 县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出。 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提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提出。 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房屋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具备房屋安全鉴定专业能力且信誉良好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供申请人选择。 申请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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