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沿海水路运输管理规定[5 篇材料] 大港口发〔2007〕201 号签发人:惠凯 关于印发《大连沿海水路运输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口岸局),XX 市水路运输管理处: 为加强大连沿海水路运输管理、调整运力结构、保障安全运输,维护经营秩序,发挥公共资源优势,满足市场和公共需求,提高经营人的整体管理水平,促进 XX 市沿海水路运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大连沿海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1—大连沿海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沿海水路运输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秩序,促进 XX 市沿海水路运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沿海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企业的筹建、开业及安全营运管理
第三条从事大连沿海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经营
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不断提高优质服务质量,保障大连沿海水路运输安全、便利、快捷、有序
第四条大连沿海水路客货运资源属公共资源
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沿海水路运输的运力发展、结构调整、航线规划、市场准入等进行宏观调控,发挥公共资源的优势,满足市场和公共需求,为社会服务
第五条 XX 市港口与口岸局是大连沿海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交通(口岸)局是辖区内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
(二)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 —2—和货物运输,包括使用常规运输票据结算以及将运输费用计入货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