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装卸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全省内河港口 危险货物码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为加强内河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打击违法作业行为,督促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码头进一步完善资质条件、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提升内河危险货物码头的安全管理和监管水平,根据今年全省港口工作会议的安排,决定开展全省内河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全省内河危险货物码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全面了解和掌握内河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基本情况,建立内河危险货物码头作业安全监管档案,强化码头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可等制度,完善码头企业的资质条件、设备设施和各项安全制度,依法打击内河危险货物码头违法行为,提升内河危险货物码头的管理和监管水平,有效遏制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 在全省内河范围(长江除外),直接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仓储)企业。 (二)整治内容 1、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未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的码头,不得停靠危险品运输船舶,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2、建立健全码头危险货物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的,应限期责令其建立或完善。 3、现场管理和现场作业人员应依法取得有效的上岗资格。未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现场管理和现场作业人员不得从事危险货物码头作业。没有达到此要求的,应督促其参加培训,取得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4、按照规定进行危险货物码头作业申报审批。凡装卸、过驳、储存、包装、集装箱装拆箱等作业开始 24 小时前,以一船(一艘船、驳名称、航次)一货(一种危险货物品名)一次作业方式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单》的要求进行申报,经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作业。未按规定申报,或未经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作业。 5、完善码头各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不完善、不完好或不正常运行的,应责令停业整改。 6、码头消防系统、电气系统应满足规范的要求,能够有效运行。不符合规范或不能有效运行的,应及时维护。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停业整改。 7、建立和完善各项危险货物作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未建立、不完善的,督促其及时建立、补充完善。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要督促定期组织演练。 8、依法开展港口安全评价工作。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