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等级升级 XX 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等级升级 工作程序 一、工作目的 为督促排污企业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主动改进环境行为,帮助整改效果明显的环境不良、环境风险企业解除信贷申请、资金申报等制约,切实发挥“以评促改”的作用,依据《XX 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 XX 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上年度环境不良、环境风险等级的排污企业。 三、组织实施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等级升级工作由 XX 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省厅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 四、升级条件 1、存在以下情形的排污企业不能申请升级。上一评价年度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虽已纠正,但本年度又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污企业;因存在恶意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被评为环境不良、环境风险等级的排污企业,如偷排、私设暗管排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弄虚作假、阻挠拒绝环境执法检查以及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等。 2、排污企业应针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申请升级。 3、因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工艺落后等原因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应积极改进污染防治设施。在稳定运行一个月之后,经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监测且监测结果合格,并通过当地环境监察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方可申请升级。 五、申请时间 排污企业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 2 个月后才能申请升级,且升级工作要在结果公布的当年完成,逾期不再受理和实施。 六、资料要求 排污企业申请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等级升级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XX 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等级升级申请表。 2、整改报告。 3、补办手续的,需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文件凭据。 4、采取工程措施的,需提交相关验收报告、证明材料、现场照片等。 5、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监察文书。 6、其他整改情况的证明材料。 七、办理程序 1、排污企业完成整改后,向县(区)环境保护局提交升级申请和相关材料。县(区)环境保护局、市(州)环境保护局逐级进行初审、复审,签署意见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定。 2、省厅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征求省环保厅相关处室意见,提出是否升级的建议,报厅务会审定。 3、省厅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可委托 XX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抽查监测。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市(州)环保局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