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周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一日周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节约基本建设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周口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是指用市人民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和城建资金、使用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和建设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含党政群等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借贷、对外合作等融资方式筹集安排的项目和建设资金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发改委是项目主管部门,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程序申报
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理由、资金来源,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以及市政府当年财力等因素,经过综合平衡后提出意见,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未经市政府同意,发改部门不得立项,财政部门不得拨款,规划、土地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要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六条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