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征求意见稿)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的方法和程序
本规范为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技术规范,适用于包括储罐区、 库区、生产场所等重大危险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安全评价通则》《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 [2005]125 号)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1 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重大危险源分级判据重大危险源分级判据如表1 所示
表 1 重大危险源分级判据危险源等级分级判据死亡人数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 30 人(含 30 人)以上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 10 一 29 人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 3— 9 人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 1-2 人具体判别的依据如下:①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30 人(含 30 人)以上的重大危险源;②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10-29 人的重大危险源;③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3-9 人的重大危险源;④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1-2 人的重大危险源
5 重大危险源死亡人数及财产损失计算方法可能造成的死亡人数评价程序为:①将重大危险源的周边区域划分成等间隔的网格区,用一笛卡尔坐标体系的网格覆盖城市的区域地图( 如图 1 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