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员工跳槽中的十一个常见法律误区及应对技巧误区一:员工辞职需经单位批准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误区二:员工违约,单位可以通过扣留档案、留置工资、奖金或者不办理退工手续等手段来制裁员工从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公司为辞职的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员工辞职的义务就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
只要员工这个义务履行了,满一个月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公司必须给员工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
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反诉是否成立,首先取决于双方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的约定是否合法;其次要看员工是否构成违约;第三,还有一个仲裁时效的问题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双方有关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公司与员工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员工只工作了半年,员工当然构成违约
这样看来,公司似乎能够胜诉:有约定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又是合法有效的,员工确实也违约了,依据是非常的清楚,但是,最后的结果是公司仍然败诉了,原因是存在一个仲裁时效的问题
从公司的反诉来看,是发生在员工与公司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年后,而这超过了劳动仲裁法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
而针对员工向公司要退工单、档案、社保手续等劳动争议,由于不属于经济性纠纷,而是属于人身性质的劳动争议,涉及到员工宪法上的劳动就业权,则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误区三:员工提出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