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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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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承包商供应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法律规范承包商、供给商的选择程序,加强承包商和供给商的平安管理,削减承包商和供给商对公司平安生产的不利影响,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担当新建、扩建、技改、检修、修理、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全部承包商,为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提供原、辅料、备品、备件及其它物料的供给商的管理,及本公司有关部门雇用的、临时工的平安管理。 3、职责 3.1 平安科全面负责公司承包商、供给商的选定和管理工作。 4、管理规定 4.1 承包商、供给商的选定 4.2.1 合格承包商具备与所担当的业务相应的实力,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4.2.2 合格供给商应具备与所提供商品相应的生产实力和相关资质,提供商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供给商应具备平安生产许可证或平安经营许可证。 4.2.3 公司有关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应是具备自立民事行为实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与其担当的工作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文化素养。 4.2 承包商的管理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4.2.1 承包商进入公司生产区前,应由本公司详细负责的人员根据其担当的工作性质,向其书面或口头说明进入本公司应注重的平安事项,所担当工作持续时间两天或两天以上的,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平安协议。 4.2.2 在公司生产区从事相关施工或其他劳务工作的承包商,应遵守本公司的有关平安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平安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4.3 供给商的管理 4.3.1 供给商送货进入生产区内前,应有选购人员向其说明相关的防火防爆平安规定。 4.3.2 供货的机动车车辆进入生产区,应配防火帽,进入厂区的送货人员禁止携带烟火,进入乙炔生产区域的人员应事先关闭手机。 4.4 临时工的管理 4.4.1 临时工进入生产区工作前,应有其雇用部门对其进行平安培训,较长久(两天及两天以上)雇佣的,培训后应进行书面考核。 4.4.2 进入生产区的临时工应遵守公司相关平安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平安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5、附则 5.1 本制度由平安科制定并负责解释。 5.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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