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推动居民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是深化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走可持续进展道路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县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还存在“意识淡薄、投入少、实施难、监管不力”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我县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需立项的民用建设项目 必须仔细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执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 6 号令)的规定,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有关单位不予批准立项建设。 二、各建设单位必须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 不得取消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或降低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产品、采暖空调和照明设备等,不得随意取消或删减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预算费用。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 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各施工单位 必须严格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法律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五、各监理单位 应严格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实施监理。如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或存在其它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时,应当坚决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六、建设工程 按设计图采纳节能措施需要增加的费用,必须列入工程造价,属财政拨款项目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七、今后,各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应当对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凡未采纳节能措施的,一律作不合格工程,验收不予通过,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八、各建设、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 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对各参建责任主体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