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改制移交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改制移交档案管理规定:市档案移交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实施方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和完美档案移交工作,确保档案的顺当交接,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档案移交,是特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与当地国家综合楼馆之间定期的档案交接
第三条档案移交依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单位和省属单位(除国家、省有明文规定外)的档案须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县(区)、乡(镇)单位的档案须向当地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章移交范围 第四条各行政区划辖区仙的下列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年满 10 年、保管期限为永远与长久的,均属移交范围: 一、市级地方党委、纪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临时性单位; 二、市人民政府及直属工作部门和派出单位;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隶属的自立分管某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 四、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管辖的国营企业; 五、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或虽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领导但省级部门未设特地档案馆的单位;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六、撤销单位和国家破产企业; 七、有代表性的集体全部制单位、民营企业; 八、市级国家综合档案全部制单位、民营企业; 第五条所移交的档案门类必需齐全完整,即应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特地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等,以维护档案全宗的完整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擅自扩大或缩小档案的移交范围和延伸或缩短移交时限
有特别状况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提前或延期移交
第七条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明文规定暂不移交或暂缓移交的特别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必需按规定随档案一并移交
普通随档案移交的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