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标准(2011 年版)为进一步规范我国肿瘤性疾病诊疗行为,提高我国癌痛规范化治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改善对肿瘤患者的医疗服务,提高肿瘤患者生存质量,制定本标准。一、科室基本标准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肿瘤专科医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科、疼痛科或者晚期肿瘤治疗、临终关怀相关科室。(一)肿瘤科。1.三级肿瘤专科医院和三级综合医院:(1)开展肿瘤科临床诊疗工作 5 年以上,床位不少于 30 张,年收治中晚期肿瘤患者 800 例次以上,能够为肿瘤患者提供规范化疼痛治疗;(2)具有独立设置的肿瘤科门诊,能够为癌痛患者提供门诊服务,年开展癌痛治疗 240 例或 1500 例次以上;(3)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肿瘤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4)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每年培训 5 名以上癌痛治疗医师、6 名以上癌痛治疗护士的能力。2.二级肿瘤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1)开展肿瘤科临床诊疗工作 5 年以上,床位不少于 20 张,年收治晚期肿瘤患者 400 例次以上,能够为肿瘤患者提供规范化疼痛治疗;(2)具有独立设置的肿瘤科门诊,能够为癌痛患者提供门诊服务,年开展癌痛治疗 150 例或 900 例次以上;(3)技术水平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4)具有培训同级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经验和能力。(二)疼痛科。开展疼痛科临床诊疗工作 2 年以上,设置疼痛科门诊。1.三级医院疼痛科门诊能够独立开展癌痛治疗等工作,每年开展癌痛治疗 150 例或 1000 例次以上;或者疼痛科每年收治癌痛患者 50 例以上;具有年培训 3 名以上癌痛治疗医师、4 名以上癌痛治疗护士的能力。2.二级医院疼痛科门诊能够独立开展癌痛治疗等工作,每年开展癌痛治疗 80 例或 500 例次;具有培训同级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经验和能力。(三)其他晚期肿瘤治疗及临终关怀相关科室参照上述标准。二、人员基本标准(一)三级医院至少有 5 名医护人员专职负责癌痛评估与治疗工作,其中至少有 2 名医师、3 名护士。(二)二级医院至少有 3 名医护人员专职负责癌痛评估与治疗工作,其中至少有 1 名医师、2 名护士。(三)医师1.有 5 年以上肿瘤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或 2 年以上疼痛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熟练掌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