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整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一、指导原则(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要切实负责同业、理财 (资管 )等通道类业务的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工作。各机构要制定符合经济、 金融发展实际和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目标和规模,对本机构通道类业务近年的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检查是否存在过激或与本行风险管控能力不相适应的发展战略及规划。通道类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过高且风险管理能力明显跟不上要求的机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二)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总体原则是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担监管责任。(三)对于资金来源于自身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通道机构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外部风险冲击方面,要管好自己的员工、自己的业务和自己的资金。尤其是要建立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不得为各类债券或票据发行提供担保。禁止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二、监管套利监管套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一)规避监管指标套利规避信用风险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存在通过各类资管计划(包括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2) 是否违反监管规定或会计准则,通过调整贷款分类、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平移贷款等掩盖不良,降低信用风险指标或调整拨备充足率指标;(3) 是否存在低估抵债资产的损失程度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况;(4) 是否存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总额超过规定上限的情况;(5) 是否存在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负债总额超过三分之一的情况。2.规避资本充足指标。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是否存在同业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穿透性 ”原则和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提供同业增信,或通过借助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计划、有限合伙股权理财融资等模式;(2) 是否通过卖出回购或以表内资产设立附回购协议的财产权信托等模式,将金融资产违规出表或转换资产形态以达到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