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 / 10封面作者: 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 / 10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面临的欺诈风险及防范信用证欺诈是一种严重影响当代国际贸易的一种非暴力犯罪,然而在各种信用证欺诈中,以银行为欺诈对象的欺诈比较普遍,且极大的危害着银行的信誉及利益,也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因而对以银行为目标的信用证欺诈的防范与制裁迫在眉睫,本文以法律和金融两方面对这种欺诈方式的原因、方式与适用法律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一些防范与救济的措施。作者:陈曦指导教师:吴晓明关键词:信用证欺诈 银行贸易融资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开给卖方的, 承诺在卖方提供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之时即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的流转过程中,银行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正因为银行信用的加入,才保证了被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液”的信用证的流转顺畅和国际贸易的整体进程,但是,信用证欺诈频频发生,其中,有些不法之徒正是利用了信用证自身的一些制度,达到了欺诈银行的目的,使信用证欺诈中出现了新的形式,这类诈骗在信用证诈骗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据 IBSA统计,在国际骗案中,29% 是银行成为受害者,”①且近几年在我国大陆频频发生, 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对此笔者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银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保护自身利益和打击信用证诈骗提供帮助。一、 以银行为欺诈对象的信用证欺诈的方式(一)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在某种情况下也即为骗取信用证,骗取信用证, 即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是银行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的欺诈风险,很多不法目的往往在信用证的运转过程中得以实现,。其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1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欺诈银行发生于 1998年震惊全国的 “泰明诈骗案 ”即为一例,被告彭海生彭海怀在1992 — 1997年间在深圳香港两地注册数十家公司,并均为其所实际操纵,并在1996 — 1997年间,在没有任何贸易背景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的购买事实,并伪造各种单证, 到有关银行骗开信用证,开证金额为6970多万美元, 之后拿到信用证贴现款项后逃之夭夭,造成开证行垫付, 扣除开证时的保证金515 万多美金,开证行损失5754万美元。显然这类欺诈的特点是开证人交纳差额保证金,并在没有任何基础交易的背景下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