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13年8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户外场地、设施及其空间,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设置的广告;(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等识别标志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开发区城管机构受市城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公路、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