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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7年三季度【文献号】1318【原文出处】现代法学【原刊地名】重庆【原刊期号】20072【原刊页号】38~48【分类号】D414【分类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0707【标题】论主要罪过【英文标题】OnPrimaryGuiltyMindZHOUGuang-quan(InstituteofLaw,TsinghuaUniversity,Beijing100084,China)【文章日期】2006-12-29【作者】周光权【作者简介】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周光权(1969-),男,重庆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在结果加重犯、结合犯,以及行为人对于结果发生难以预测的特殊犯罪中,要认定行为人究竟具备故意还是过失的罪过,可能比较困难。对此,刑法学界先后提出了复合罪过说、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等解决方法。但是,这些理论是否合理,还值得推敲。本文提出的新方法是:先从“事实上”确定这些特殊犯罪中的行为人究竟有多少个罪过;然后从“规范”意义上确定在这些罪过中,哪一个是次要罪过,哪一个是主要罪过,最终确定的这个主要罪过就是这些特殊犯罪的罪过形式。“主要罪过说”的提出,有助于解决刑法学上一直存在的罪过难题。【摘要题】专题研讨:罪过【英文摘要】Inoffensesofaggravatedconsequence,complexcrimesandotherspecialcrimesinwhichtheperpetratorcannotpredicttheconsequenceofhisaction,itisdifficulttodeterminewhetherthemensreaisintentornegligence.Tosolvethisproblem,theacademiaofcriminallawhasproposedresolutionssuchasthedoctrineofcompoundcrimeandtheconceptofextraobjectiveelement.However,itisdebatablewhetherthesetheoriesarepracticable.Anewideaproposedbythisarticleisthathowmanycriminalstatesofmindthataccompanytheactor'sconductshouldatfirstbedeterminedonthe"fact."Thenwecanascertainwhichoneistheprimaryorsecondarystateofmindinthesenseof"legalnorms"andatlastdeterminethattheprimarystateisthespecialelementrequiredfortheparticularoffense.Inthisauthor'sopinion,thedoctrineof"primaryguiltymind"isconducivetotheresolutionofthislong-perplexingproblemincriminallaw.【关键词】特殊犯罪/罪过理论/主要罪过/次要罪过specialcrime/culpabilitytheory/majorguiltymind/minorguiltymind【正文】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2397(2007)01-0038-11一、问题之所在罪过,是行为人支配其行为方式、针对行为对象以及保护法益进行活动的内在意思,即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支配意思。在司法实务中,认定绝大多数犯罪时,如果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明确,要确定其罪过类型,并不会有太多困难。但是,在少数极其特殊的犯罪中,要认定行为人究竟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可能难以准确判断。另外,我们对于故意、过失的认识,一直以来,或许都有不正确的地方。一定的行为能否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判断标准,主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和意欲,这或许并不全面。我们习惯于根据行为人对于结果发生的态度作为认定故意、过失的标准。抽象地看,这样做并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但如果将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完全立足于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上,刑法关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故意的解释,都会多少遇到一些障碍;对于丢失枪支不报罪、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也会陷入困境。应该承认,在很多犯罪中,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行为人完全能够掌控的。所以,对于犯罪故意的“知”(认识因素)和“欲”(意志因素)中的“欲”部分,不应当完全限定在对于结果的发生这个问题上。对于罪过的讨论,可能还存在更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开辟新的路径。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在丢失枪支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交通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滥用职权罪等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属于有意为之,但对于结果的出现难以预测的场合,以及结果加重犯、结合犯等从形式上看行为人有多个罪过的场合,如何确定行为人的罪过问题。我的主要观点是:需要站在客观立场解释刑法的规定,首先从“事实上”确定这些特殊犯罪中的行为人究竟有多少个罪过;然后从“规范的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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