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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七个关于“合同解除”的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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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最高院七个关于“合同解除”的案例要旨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最高院七个关于“合同解除”的案例要旨 最高院----九个关于“合同解除”的案例要旨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符合商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合法有效的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即合同一方的单方通知就能解除合同,并不需要对方的同意。 一、当事人因对合同履行状况发生争议,在诉讼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状况发生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对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状况,应该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主见合同已解除的一方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并不能转变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合同相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哀求,有违诚信原则,且与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相矛盾,故其在诉讼程序中实施的该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件来源: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迅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等及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4)民二终字第 54 号 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第 110 条的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哀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需由违约方向对方担当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削减。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 年第 6 期(总第 1 6 期),新字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事判决书) 三、违约方以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为由,主见解除合同获支持 裁判要旨: 一、当违约状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担当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继续履行比实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担当责任的方式。 二、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哀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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