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
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二)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三)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类产品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六)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七)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