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为(××××)×清字第×号,不计审限
第三条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清算申请书
清算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
申请人为债权人的,应当提供其享有到期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五)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
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六)被申请人解散后已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该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证据或该清算组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七)被申请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第四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应预交下列清算费用:(一)案件受理费以被申请人注册资金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计算
(二)其他费用1、管理、变价和分配被申请人财产的费用;2、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清算费用暂按被申请人注册资金的10%预交,最低不少于3万元
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清算费用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将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