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精典:非借贷案件资金占用费得裁判标准指引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非借贷案件,常常涉及资金占用费得问题,司法者对于其性质、适用标准往往莫衷一就是。本文系统梳理非借贷案件资金占用费相关学理与裁判规则,能够对相关实务提供有效指引。一、概览资金占用费并非法学概念,而就是经济学概念,其一般表示为:资金占用费就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以及商务活动中预收预付款项而收支得利息额。资金占用费又称为资金使用成本,就是资金使用人支付给资金所有者得资金使用酬劳,如支付给股东得股利、支付给银行得贷款利息,以及支付给其她债权人得各种利息费用,它构成了资本成本得主要内容。对于资金使用成本得表现形式,基于资金筹措得不同来源,资金使用成本所表现得形式就是不同得,如国家拨给得资金,其使用成本表现为资金占用费得形式;借款筹措得资金(包括债券)表现为利息得形式;股票筹集得资金,其使用成本表现为股利得形式等。除了资金占用费、利息、股利以外,在筹资得过程中发生得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得债券、股票需要支付得代办费与注册费,向银行借款支付得手续费等,都属于资金使用成本得一部分,在资金使用成本分析中,也应予以考虑。在常见得各类民事纠纷中,资金占用费一般出现在借款纠纷案件中;但在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非借贷案件中,也常常涉及资金占用费得问题,司法者对于其性质、适用标准往往莫衷一就是。我国法律并无关于资金占用费得概念、适用规则等规定,仅在一些司法解释或者地方性规定中有所体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得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根据年利率 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得,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文在查询了大量案例得基础上,对与资金占用费相关得案例予以梳理,并对其性质进行了总结,以供同仁参考。二、司法案例总体而言,人民法院在审理非借贷案件涉及资金占用费得问题时,以当事人之间得约定为原则,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得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4 倍为上限,仅有极少数案件超过了上述规则。但笔者认为上述规则得问题也非常明显,即判决所确定得资金占用费并不符合行业资金使用成本得不同特点,生硬地参照借贷类案件得利息标准不能够完全弥补守约方得损失。下面以具体得案例详述:(一)当事人有约定得,从其约定,就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