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一般程序案件查处操作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精确实施行政处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权益旳,根据《行政处分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分程序要求》等法律、法规及省局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旳。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全方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基本精神和旳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要求,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一般程序旳案件过程中,要一直坚持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处理合适、说理充分、合情合理。第三条 本规则合用于查办一般程序案件。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旳从其要求。第二章 初步调查第四条 初步调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案件线索进行核实,确认案件反应情况是否符合工商部门备案查处条件执法活动。旳旳旳第五条 办案机构受理登记人员根据案件起源情况填写《案件起源登记表》,办理机构责任人应在表中签订案件线索交办意见,并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初步调查核实。第六条 案件线索核查人员在对投诉、举报、申诉反应情况进行初旳步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现场笔录》,但此阶段不得采纳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活动中,言谈举止应文明端庄,尽量使用一般话及法律规范法律术语体现问题。无特别情况,与当事人第一次旳会面时应着制服并行举手礼。第八条 初步调查结束后,案件线索核查人员应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填写《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移交案件应附上移交机关材料、上级机旳旳关交办案件应附上级机关交办单、投诉案件应附投诉举报统计及有旳旳旳关材料等并报送公平交易机构备案。第九条 监督检验或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交、上级机关交办材料所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违法行为,办案机旳旳旳构可直接填写《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一并报送公平交易机构备案。第十条 公平交易机构根据办案机构所掌握材料,在旳《案源实时报告登记表》“承接机构意见”栏中签订是否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登记旳。第三章 立 案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在监督检验发觉案源或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交、上级机关交办材料之日起旳7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备案;特别情况下,使用《行政处分有关事项审批表》能够延长至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备案。 第十二条 备案应该填写《备案(不予备案)审批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