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有什么不同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有什么不同 网友的困惑: 劳动合同到期时想辞职,但是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没到,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具体是这样的:培训合同规定了 6 个月的培训期,并要求培训结束后服务 2 年,但是服务期限超出了劳动合同的截止日期,而且实际只提供了不到 3个月的培训,并且没什么实质的培训内容
假如劳动合同结束时想辞职,需要向公司支付培训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金吗
[特约顾问答复:] 服务期是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你首先得确认自己获得的培训是否属于专项培训,由于缺乏相关信息,笔者不作过多推断
这种单独订立的期限往往会与劳动合同中签订的期限相冲突,从而引发争议
服务期是得到用人单位和接受培训员工双方签字确认的',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一般都是先签订劳动合同,后签订涉及服务期的培训协议,所以从双方的意思推敲上应该赞成根据服务期约定的期限履行
虽然服务期协议通常依赖劳动合同关系而存在,但简单地靠劳动合同否定服务期是不对的
由于服务期是对用人单位为员工培训支出的一种保护,劳动合同到期而服务期没有到期的话,保护服务期内用人单位的利益是一大原则
但对于发生这种冲突后的处理方式以往还是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服务期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利益作出的,培训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为员工支出,员工是纯粹的受益人,所以服务期主要保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利益
所以劳动合同到期而服务期未到期,单位有权解除服务期,而员工没有这样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服务期也是双务的,对于用人单位和员工都有约束力,既然双方同意签订这样的协议,那就应该大家都不能随意解除
所以劳动合同到期而服务期未到期,应该让劳动合同延续到服务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