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吉林省【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发布日期】2004-05-28【生效日期】2004-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卫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改善环境,除害防病,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投入
第五条第五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
第六条第六条遵守爱国卫生公约,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鼓励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捐资兴建、经营、维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爱国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第七条本省实行爱国卫生月、周末卫生日、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开展竞赛评比活动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指导、协调、督促并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四)对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比;(五)组织动员全民参加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