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某某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规矩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平安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平安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平安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平安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平安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平、准时精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县级平安生产“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 2 起以上普通生产平安事故的; (三)谎报、瞒报或有意、恶意迟报普通以上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平安监管监察指令、打算和抗拒平安生产执法的;或因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 2 次以上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较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值理由的; (六)平安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实、报告或有其它严峻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实施平安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并报县安委办。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及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该收集的状况。 (二)信息告诉。对拟列入平安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它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提前告诉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看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并将有关状况报县安委办。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平安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安委办提出审核看法并提请县安委办主任会议审定,报县安委会主任(或常务主任)审批。 (四)信息公布。经审定列入平安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办通过县级媒体和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并向发改、经信、人社、国土、住建、工会、金融、保险等管理部门和机构通报信息。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平安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