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2年修正本)(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修订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五或者七人组成。其职位数可以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第五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1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在本村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中列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村给予适当支持。选举经费不得向村民摊派。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指导选举工作;(五)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举报、来信来访;(六)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人或者七人组成,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上届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主持者。2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接受乡、民族乡、镇及以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选举宣传工作;(二)拟定并公布选举实施方案;(三)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四)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审查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五)组织推选村民代表;(六)组织候选人的提名,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七)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八)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档案;(九)主持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受理有关选举工作的申诉和举报,协调处理有关异议;(十一)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之日为止。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3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相关村民小组会议有权表决取消由其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