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8-24【生效日期】2006-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6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0次主席办公会、中国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