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发布日期】2009-9-29【生效日期】2009-9-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规范性文件【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当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投资额度管理第五条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鼓励中长期投资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提交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与投资计划、合格投资者在锁定期内不撤资的承诺函等,并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一);(二)中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