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原则: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新老办法平稳衔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本省境内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上单位统称为用人单位,以上人员统称为职工)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经营业主及其帮工;上述范围内的离退休(养老)人员
实行系统统筹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征收工作
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及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代征;个体经营业主及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部门代征
劳动、财政、国有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缴纳:(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
1.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州)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的,以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职工目前按个人缴费基数的4%缴费
从1998年1月1日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