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三章设立第四章变更和终止第五章教学组织与管理第六章扶持与奖励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技工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二)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
(三)组织职业(工种)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的开发;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考核评估和师资培训工作
(四)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五)负责省属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评估工作,对学校诚信办学等工作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