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农村公路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县道、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县、乡、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道管护群众组织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省级补助资金计划,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资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市级补助资金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建议,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