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吉林省【发布文号】吉政发[2004]32号【发布日期】2004-09-05【生效日期】2004-09-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吉政发[2004]32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8月31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五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4年8月31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各项部署,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政府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省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省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切实贯彻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
履行或行使下列职责:(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