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谈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实行措施,限期消除隐患。”那么,什么是火灾隐患?它与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有何区别?这是每个消防监督工作者应该非常明确的概念。对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如何处置,则是每个消防监督员应该掌握的业务技能。 一、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区别 1、《消防法》条文释义中将火灾隐患定义为,“在消防管理工作中,我们把违反消防法规、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行为、现象,称之为火灾隐患。火灾隐患一般有三类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由于火灾隐患的危害程度不尽等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将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大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可以看出,火灾隐患的存在,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概率增加、火灾的危害程度增加或灭火救援的难度增加。常见的主要有以下行为或现象: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 (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4)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严重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5)未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的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6)防烟、排烟设施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备应设未设或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7)建筑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8)在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及其防火间距内使用明火的; (9)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无泄压设施或泄压设施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化工生产装置无安全防爆装置,或生产工艺不合理,超温超压不能排除的; (10)在有可燃物的场所乱拉乱接电气线路,电线绝缘破损、老化,或超负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荷用电的;该使用防爆电器的场所没有使用或没有选用合适的防爆电器,或未达到整体防爆要求的;在易燃易爆场所,无防雷、防静电、防撞击火花措施,或虽有而不合格的; (11)生产、经营、存放、输送易燃可燃气体、液体场所,有跑、冒、滴、漏危险的,或散发可燃气体场所通风不良的; (12)有自燃危险的物品,运输、存放环境或方法不当的; (13)可燃液(气)体贮罐应设未设消防系统或冷却系统或系统不能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