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702【发布文号】吉政发[1986]157号【发布日期】1986-11-13【生效日期】198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省小水电站管理办法(1986年11月13日吉政发〔1986〕1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小水电站(包括厂,下同)的经营管理,巩固其建设成果,“”落实以电养电政策,加速水力资源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省内各部门兴建和管理的小水电站均列为预算外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装机容量在二万五千千瓦以下的小水电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小水电站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小水电开发与管理任务,建立健全事业性质的小水电站管理机构
实行企业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县(市)经营或(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不得转归乡(镇)经营;其各种主要设备,不经省水电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迁、转移或挪用,更不准变卖;小水电站的扩建或改建,须经省水电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村经营的小水电站属乡镇企业,不得上收和改变隶属关系
乡(镇)、村经营的小水电站,如有报废、拆除或撤销的,须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核准,报省、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小水电站,如有报废、拆除或撤销的,须经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地、州水电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水电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小水电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站长负责整个企业的生产和行政事务
第七条第七条小水电站实行民主管理
要建立和健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站长要定期向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小水电站的生产管理职能机构和编制,属于乡(镇)、村经营的,由乡(镇)、村批准并报县(市)水电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县(市)经营和县(市)、乡(镇)联营的,由县(市)水电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