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筹集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总体要求,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立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创新农业发展方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1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相互制约、简政放权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州)、县(市)三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办)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省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筹集省级应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