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为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使之做到恪尽职守、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管理、高效服务,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作用,结合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守则。1、 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严禁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2、 不准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财物,用公款或让管理、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严禁擅自参加管理、服务对象开业、庆典或应邀的旅游等活动。3、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因各种原因已经收受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登记上交;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收受价值在200 元以上的,应主动登记上交。4、 不准参加用公款或管理、服务对象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5、 不准借婚丧嫁娶或其它喜庆之机收取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他人员的财物;严禁参加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等任何损害药品监管形象的活动。6、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 奢侈浪费、 搞超标准接待或相互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严禁在下基层调研指导工作时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7、 不准在提拔任用、推荐、评审、评选、评比和检查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工作对象明示或暗示索要、收取好处费。8、 不准赊欠管理、 服务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 不付款; 严禁贪污、 截留、 挪用、私分罚没财物或其他规费。9、 不准违反法律规定、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随意吊销经营许可证;严禁发人请证、办关系案、收人情费,杜绝随意执法。10、 不准为经营违法对象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严禁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本守则适用于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执行本守则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全体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守则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