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为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工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治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而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分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公司、项目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对生产运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生产安全部负责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管理。 第五条各分公司、项目部要鼓舞、发动全体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第六条各分公司、项目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进行记录、汇总 ,对存在比较突出的事故隐患可实行纠正预防措施。 第七条各分公司、项目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自己不能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安全有关部门及领导。对于涉及技术性比较强的特别工序、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还需同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八条各分公司、项目部根据内部承包协议书强化管理,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公司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排查,项目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排查,项目部安全员每日对施工现场巡查。 第九条各分公司、项目部对查处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记录。对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下达“环境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做到“三定、一验收”。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三章奖惩第十条各级责任人未仔细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未建立事故隐患台账,给予单位负责人 300——500 元罚款;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未做到“三定、一验收”的,给予单位负责人 500——1000 元罚款。 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给予单位负责人 100——300 元处罚,由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视情节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