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案件处理的误区及审理对策相对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案件类型来说,合伙纠纷不属于基层法院受理的最为普遍的案件类型,但却是一直以来都让商事审判法官感到头痛和棘手的一类案件
合伙未经清算,当事人可否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或垫付款;合伙财产部分明确,合伙人可否就明确部分主张先行分配;合伙关系陷入僵局,清算程序如何启动等等,对于诸如此类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也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
于是,大部分法官都采取消极回避态度,那就是引导当事人撤诉
笔者深感需要为该类案件处理寻找一条出路,为此就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案件审理基本情况由于最高院规定的民事案由不能涵盖所有的纠纷类型,所以实践中也存在就近套立的做法
通过对本院2007年以来受理的合伙纠纷案件进行调研筛选,其中有26件案件最为典型
笔者对该26件案件进行了集中分析,具体情况如下:1、诉讼请求的种类
诉讼请求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
前述合伙纠纷案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几种:⑴要求给付合伙盈余款
主要针对合伙经营有赢利的情况,比如扣除原材料款、外加工款或人工工资,尚有盈余,此时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该类案件共有5件
⑵要求支付合伙垫付款或费用
在合伙期间未按出资比例实际支出,一方垫付款项较多,而合伙经营收入主要由另一方领取或控制,又不肯主动配合对帐清算的情形下,垫付较多一方提出主张
该类案件共计6件
⑶要求返还投资款或投资设备
合伙事项未按约开展,或者双方约定了投资款返还的条件时,原告提出该种请求,共计6件
⑷要求支付退火(股)款
该类案件共4件,合伙人退伙时,经协商订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另一方应当支付的款项金额,如另一方违约不履行,原告就提出该种请求
⑸要求支付合伙亏损补偿款
由于合伙经营发生亏损,一方支出相对较多,要求另一方按出资比例结算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