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伙企业法总结: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前者,松散,临时,不稳定非企业;或者紧密稳定的企业2,前者,可以口头协议;后者必须书面3,前者,可以工商登记;后者必须4,前者,合伙人并行连带,即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后者合伙人补充连带,有先诉抗辩权5,前者,没有自己的诉讼地位,直接以合伙人为共同原被告;后者有6,前者财产可以随时分割;企业存续期内禁止分割7,前者是民事主体(不以盈利为目的);后者是商事主体第一节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思考:有限合伙人要求完全行为能力吗
答:否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依法必须由两人以上并且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人人数只有下限的要求,而没有上限的要求,无论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有何约定,各普通合伙人对外都必须是承担无限责任者,而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不仅仅是自然人,但是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另外,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