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社会工作的知情同意模式探讨社会工作的知情同意模式探讨 【摘要】“知情同意”一词源于西方医学用语,是医生和患者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表示
通常人们认为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对病人的病情和治疗措施有向病人说明的义务以使得病人能够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某种医疗行为做出同意或拒绝的决定
本文意在将知情同意原则引用到社会工作方法中来,以保证案主的知情权和人格尊严为目的,着重探讨社会工作知情同意原则的几种模式划分,以便能在这一新的原则尝试中寻得对案主治疗工作的新的方法突破,构建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的健康关系,以便更好的服务案主
【关键词】知情同意案主 知 情 同 意 原 则 作 为 从 西 方 而 来 的 舶 来 品 , 最 早 起 源 于 1967 年 的Slaterv
Baker&Stapleton 案,该案中,法院首次做出判定,认为在实施手术之前取得患者同意是“外科医生之惯例和法则
”(1)该原则从最初的形成再到从道德范畴领域过渡到法律范畴领域,在今日已经成为医疗关系中人们普遍认可的一种原则
具体来讲知情同意即指医生在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应该将患者的病情、医生诊断、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备用治疗措施及预后等情况如实地告诉患者,以使患者及家属对医生提出的诊断方案做出理性的、自愿的选择
(2)着重体现在这一过程中患者的知情、自由意志和有做出决定的能力等构件
在我国知情同意原则主要体现在人们所认识的手术前的患者或其家属的签字行为
随着当今人们权利意识提高及国家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知情同意权已经逐步为广阔群众所了解且其法律效力也越来越受到保护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虽说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关系无法与医生和患者关系做到严格的对应,但是两者无疑有着相似的共同属性,狭义上讲医患关系表现为患者因生理机能出现问题而要得到具有相关专业医学知识和技能的医生的救助,而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关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