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指导意见特别规定一、背景《建筑法》存在两大缺陷
一是涵盖的建筑范围方面缺陷,面太窄
未包括“铁公机”工程以及水利、水运、港口码头等,一是包含的建筑流程方面缺陷,线太短
未包括勘探、设计等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
历时两年多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在当时引起很大的反响,被认为是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宝典”
这部“宝典”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有许多模糊的地方,有许多回避的内容
这些模糊和回避的内容,本可以通过修订《建筑法》来弥补,但是由于《建筑法》立法的先天不足以及修改《建筑法》的种种局限,一部涵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工程的跨行业部门的,以及包含勘探、设计和施工的全国性《建设工程法》至今没能出台
修改《建筑法》的呼声,自2005年开始达到高潮后,突然偃旗息鼓
因此,各地高院和中院,针对各地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制订了一些指导意见
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文件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2002年8月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三、各地特别规定内容(一)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2最高院14号《司法解释》规定: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