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和合伙期限第七条合伙目的: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第九条合伙期限为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第十条合伙人个,分别是:1、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合伙人类别:2、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合伙人类别: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合伙人:以认缴出资万元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前缴足
2、合伙人:以认缴出资万元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前缴足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五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