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贷款协议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组织机构代码: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组织机构代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共同向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鉴于甲方在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部分额度银行授信,而乙方则合法拥有部分固定资产,在上述基础上,甲乙双方决定共合同合作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向南昌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大约人民币(小写:RMB万元)整的银行借款,由乙方提供经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充足的抵押物作为贷款担保;贷款的具体金额最后以银行审核通过的金额为准;第二条、在上述合作前提下,甲方对上述合作贷款不提供任何抵押物,抵押物全部由乙方提供;再通过银行审批并将贷款下发至建议双方指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后,甲乙双方则按甲方使用贷款百分之三十金额、乙方使用贷款的百分之七十金额的比例分配使用贷款;具体为:如银行发放万元(小写:RMB万元)整贷款,则甲方使用万元(小写:RMB万元)整贷款,乙方使用万元(小写:RMB万元)整贷款;如银行发放万元(小写:RMB万元)整贷款,则甲方使用万元(小写:RMB万元)整贷款,乙方使用万元(小写:RMB万元)整贷款,依次类推;第三条、贷款下发后甲乙双方必须预留半年也即六个月的银行贷款利息留存至甲乙双方指定或双控的银行账户,在每个月归还贷款利息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将当月利息汇入贷款银行指定的还款银行账户;六个月期满后,甲乙双方必须各自负责将自己使用比例部分金额相应的利息在每个月支付利息时共同汇入贷款银行指定的还款银行账户;如有一方恶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将自己使用贷款比例部分利息汇入贷款银行指定的还款银行账户,导致另一方代为支付,则未能支付利息方,必须在另一方代还利息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自己应付的利息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