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计价与变更签证大多数承包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承包范围、价款、工程款支付、工期、质量等级达成一致后,通常的做法是套用一个现成的标准合同文本,或在当地普遍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上填空并签字(实际上这种做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十分不利的,亟待引起重视,当然,笔者在此并非为之探讨)
在此,重点讲一下跟我们密切相关而且是非常关键的部分,即合同计价方式,决算方式及变更(即价格调整)调整
首先,应明确如下几点
一、自主报价与消耗量定额应用的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和《计价规范》确立了“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原则,投标人报价应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自定、价格费用自选、全面竞争、自主报价的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消耗量定额只是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
我国工程计价的项目设置,有两个划分体系
消耗量定额被界定为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的标准,按施工过程、工种工程等列项,而《计价规范》按实体工程列项
建造一个实体分项工程的消耗,由所经历的全部施工过程的消耗之和所决定,由此也决定了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施工过程工程量的联系与区别
工程量清单计价参考应用消耗量定额时,需区别对待该定额的定性、定量两个部分
消耗量定额的分项工程项目划分、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属于“定性”内容,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定额管理体制的作用,已经成为大家所习惯的基础性的计价规则,并带有地方性的特征
消耗量定额的“定量”部分,是指具体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标准,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则是一个参考性的可调整的指标
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施工单位建立企业定额的时候,应当遵循消耗量定额的格局,因为这在施工单位内部可以比较本企业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异,有利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