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篇一: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合同保管方(甲方):存货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包装
1.货物品名:2.品种规格:3.货物包装:按国家标准包装第二条货物验收出货的内容、标准
根据乙方要求按时验收入库,凭乙方提供的销售凭据出货,每月盘点提供购销存报表进行核对
第三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规定3%以内合理损耗
第四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甲方提供1000㎡仓库存储保管乙方xx,200㎡仓库存储保管乙方xx,合计1200㎡,每季收取仓储保管服务费25000
(其中化肥20000农药5000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货物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方的责任(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货物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3%的违约金
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
(2)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3)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六条保管期限
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