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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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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 自救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经矿讨论,对自救器使用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配带自救器,配带前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合格后方可配带。 二、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按号领取自救器,否则责任自负。 三、通防部门对自救器统一编号、单独放置管理,做到自救器号、台帐一致。 四、自救器实行专人专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随意打开,确保完好无损。 五、升井后人员,必须立即将自救器存放在矿灯超市,一次不交者罚款 20元。由管理人员三班进行审查。 六、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者,一次罚款 100 元。 七、经管理人员检查自救器,如发现人为损坏或丢失的一次性罚款 100 元。因工作原因损坏,须单位领导签字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冲帐。 八、通防部门对自救器定期校验,并作好记录、台帐。不按期校验者一台次罚 20 元。 九、管理员对不合格的自救器,禁止发放使用,否则发现一台次罚 20 元。 十、外来人员及无自救器牌人员下井时,须持安监站证明、本人签字、记号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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