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案例一:2010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将原告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某一铺面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年,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4日止
租金为每年17000元,被告须提前一个月,即每年的3月15日前交给原告,不得拖延
否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还约定,被告在协议签订的同时向原告缴纳保证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规定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
被告在缴第二年房租(2011—2012年)时,曾出现无故拖延现象
被告在缴纳第三年房租(即2012—2013年)时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按时交纳租金的义务
原告曾多次提醒被告,但被告始终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租金,一直拒付租金至今
原告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责令被告立即将位于温江区某一铺面房腾空返还原告
2、责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腾房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按原合同每年租金17000元计算)
经调查取证、认定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被告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五年,自公历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租金为每年17000元,被告须提前一个月,即每年的3月15日前交给原告,不得拖延;租赁保证金为1000元,被告必须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原告缴纳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每年提前1个月”向原告缴纳2012年-2013的房租17000元,原告向被告送达通知,通知书送达后,被告亦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交付房租
期间被告与原告又协商房租涨价事宜
2012年5月6日,原告又向被告送达了告知书,通知被告解除2010年4月15日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在2013年5月15日前将租赁原告的铺面房腾清并交付原告,并补交4月15日至5月15日房租费1417元
因被告继续使用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