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摘要:实际履行中双方的自愿行为变更了合同的约定应该以实际履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FOB方式的买卖合同,运费应该由外方承担
没有参与调解的第三方不受调解协议的约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二、承办律师:山东众成仁和(莱芜)律师事务所亓桂凤律师三、当事人被告:莱芜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四、对方当事人:原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五、原告的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被外方客户扣款损失人民币638946元;2、赔偿原告空运费损失人民币492465元
六、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工作:接到诉状和应诉通知后,当即确定应诉方案
问题的焦点在莱芜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如主张不构成违约,应该从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两个角度突破,侧面抓对方对我方有利的观点
有书面合同,合同约定是不变的,更重要的是要从实际履行寻求证据
因为案件事实发生已近两年,承办律师为寻求和发掘证据花费了整整两天的时间审查了所有与该案有关的材料,提炼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形成逻辑清晰的书面答辩意见和观点鲜明的代理意见
该案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上海法院组织七次开庭
七、律师的答辩意见:第一:原告与美国公司是何种法律关系不影响原、被告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详略)第二、原告已经自认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是不确定的
具体表现在:①原告在起诉状中诉争合同存在交期上的争议,即交期不确定
②原告单方认为2009年1月8日被告通过邮箱发给第三人的生产计划是加工产品的交货时间,恰恰说明,原告本人也不认可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
确切地说,原告认同合同对交货时间的约定是不明确的
第三、合同在交期上约定不明确,被告不存在交期上的违约
(详略)第四、原告认为被告扣货不发,是违背事实的
(详略)第五、原告无任何损失,不存在赔偿的前提
(详略)第六、原告与美国公司约定的运输方式是FOB,运费应该由外方承担,原告不存在运费损失
综上,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